吴兆祥:合同编新增加的十八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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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系最高法研究室原副主任吴兆祥、现任最高法第六巡回法庭副庭长一、合同编通则新增十四项新制度一是第495条规定预约合同制度,主要来源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司法解释,其中规定预约定金制度,还没有正式的预约合同概念;之后在《最高人民法院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正式规定预约合同。这次《民法典》起草中借鉴司法解释相关规则,总结审判实践经验,专门规定预约合同,此处的预约合同不限于买卖预约,作为有名合同,从理论上讲每种典型合同都可能成立预约合同。二是第499条悬赏广告制度。悬赏广告制度主要来源于《合同法解释(二)》的规定。悬赏广告无处不在。在悬赏公告规则适用中,需要注意一点,采纳契约说还是单方行为?按照《合同法解释(二)》规定,与《民法典》赏广告制度安排来看,是放在合同的订立部分而且还是和预约合同并列规定的,所以在理论解释上,笔者倾向按照契约说来认定。按照契约说来解释,悬赏广告制度有一点需要特别注意,接受悬赏广告实施特定行为请求报酬支付的人的行为能力作了宽泛解释,原则上对于限制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的人,也应认定为其具有悬赏广告的缔约能力,可以请求支付报酬。三是第512条确立了网络合同履行规则,专门针对现在大量存在的网络合同履行明确相应规则。四是第514条,第517条至521条,规定了合同之债的类型。第514条规定的金钱之债。我国对外汇管控,由债权人选择以债务人所在地的法定货币来履行合同,对于国内当事人来说意义不是很大。如果是涉外案件,如果一方当事人是外方的法人或者是企业的情况下,按照现有规则,恐怕很难实现一方的相关需求。五是第515条、516条规定了选择之债,这是在《合同法》中没有规定的一种新的债的类型。六是第517条重新规定了按份之债,按份之债作为多数人之债中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类型,这次单列出来,是因为《民法典》没有按照其他国家按照债的标的的客观标准区分可分之债和不可分之债,在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规则之下,我们必然面临着对于可分之债和不可分之债在实现方式上的不同选择。七是第518条和521条解决了现在审判实践中最为复杂的连带之债规则,这种多数人之债效力相关规则,对于相关的诉讼程序以及诉讼模式的选择都具有很重要的意义。八是第522条规定的第三人利益合同。原《合同法》第64条规定可以向第三人履行,但这并不是真正利益第三人的合同,第三人实际上是一种履行辅助人,这一点在《合同法司法解释(二)》作了明确规定,这次用522条将真正的第三人利益合同进行了规定。九是第524条规定第三人代为清偿制度。民法典专门对第三人代为清偿制度设定了严格的条件,并且吧它规定为一种法定的代位求偿权,是第三人法定权利。十是第533条规定情势变更制度。吸收了《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26条的规定,且又有变化,增加了情势变更制度。十一是第522条规定了债务加入制度。债务加入制度,在原来的司法解释和法律中都没有规定,是一种全新的制度。在审判实践中,债务加入制度一只是被承认的。《九民会纪要》涉及到了债务加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对外提供担保,按照对外担保的相关规则,也就是按照《公司法》第16条相关规定认定这种行为的效力和相应的法律后果。十二是第560条和561条规定了债务充抵顺序规则。这两个条文主要来源《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相关规定。十三是第580第二款新增了违约方解除合同制度的规定。民法典规定的合同解除,包括有溯及力解除和无溯及力的解除,无溯及力解除就是终止合同意思,第580条第2款其实就是违约方解除合同。但规定了违约方解除合同的条件。十四是第589条新增了债权人迟延责任规定。实践中依原《合同法》第60条,就是合同履行的基本诚信义务、全面履行义务,通过这个条文来解决债权人迟延的问题。一般把债权人迟延受领认为是一种违约行为,按照相应的违约责任进行处理。这次专门规定了债权人迟延制度,实际上把债权人受领迟延从违约行为中区分出来,将它作为一种独立的不同于债务人违约责任的一种形态进行处理。二、典型合同增加四类新制度 一是第十三章规定了保证合同。二是第十六章规定了保理合同。简单的说就是以债权转让来担保融资的复合型合同。三是第二十四章规定了物业服务合同;四是第二十七章规定了合伙合同。主要解决在《民法总则》事主体部分取消了个人合伙以后,除了《合伙企业法》规定的合伙企业以外的民事合伙如何进行规制问题。摘自《人民法院大讲堂·民法典重点问题解读》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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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18